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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院法官谈司法改革 称拟单独设立量刑程序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2-12-10 10:01)     点击:841

最高院法官谈司法改革 称拟单独设立量刑程序

  “十八大”报告中提到依法治国,传递出“以法制思维来解决社会问题”的新信息,令社会各界备受鼓舞。有人说,中国改革的第三次浪潮已然掀起,而司法改革正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  近日,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召开“我国司法改革的特色”主题研讨会,多位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、学者、律师参与研讨。人们期盼着,司法改革的春天真正到来。

  关键词 制度改革

  我国长期以来对量刑重视不够,在过去人权保障意识不强的时代,多判一些少判一些影响不大。

  从前年开始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就是要改变量刑幅度宽泛、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。

  单独设立量刑程序

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,在我国,长期以来量刑和定罪程序不分,对量刑重视不够,出现量刑不平等的情况。

  在过去人权保障意识不强的时代,多判一些少判一些影响不大。现在,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,自由价值越来越珍贵,多判一天少判一天都会影响司法公正。

  从前年起,我国开始研究量刑规范化的改革问题,从程序上想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,把量刑从刑事审判中相对分开,让控辩双方不仅能辩论定罪问题,还能辩论量刑问题。

  这项改革很重要的成果就是把量刑幅度细分,对刑法中的从重情节、从轻情节、减轻情节和免除情节等细化,克服了刑法量刑幅度比较宽泛、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。

  多让优秀判例“说话”

  胡云腾主任说,过去,我们对待案例的运用总是小心翼翼,生怕变成西方的判例制度。事实上,全国法院每年都审判上千万个案例,里面凝结了法官、律师、检察官和当事人的共同智慧,是非常珍贵的司法资源。

  最高法院经过长期的研究,决定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,并已于2010年正式建立。最高法院现在已发布了三批指导性案例,即将发布第四批。

  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与西方不同,西方是案件只要宣布就自动成为判例,而我国用于做指导的案例都是最高法院精挑细选的。案例的选用、推荐程序非常严格。

  任何一级法院,如果认为其审判的案例可以作为指导性案例,可以逐级向上一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推荐,必须要经过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层层推荐把关。

  公民如果发现哪个案例可作为指导性案例,可以向审判案例的终审法院审判委员会推荐。

  同时,指导性案例必须经过重新编写,其裁判要点必须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确认。一个案例可能有很多亮点,但最终被确认为指导要点的通常为一至三个,指导范围不是无限的、随机的。如果听任各级法院、学者和律师随意发挥,可能就起不到指导作用了。

  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参照指导案例,但“类似”是指案件所争议的法律问题的性质类似,而不是指案件的标的、数额、原被告等类似。如果辩护律师提出应参照某个案例,法官应回应。如法官应参照某个指导性案例而没有参照,并且未说明理由,此案件将可能被发回重审或改判。

  关键词 司法公开

  专家学者都相信,“十八大”后,下一步的司法改革将围绕提高司法公信力展开,其中关键一环就是加强司法公开。目前的司法公开只有一个“开庭”环节,还有一些环节公开力度不够。

  司法改革要让群众参与

  胡云腾主任表示,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进行司法改革,包括日本、越南等,还有很多发达国家。中国的司法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,要解决当前影响社会公正的诸多问题。

  中国的司法改革过程不是关门改革,而是要让群众参与,吸收社会各界意见。改革的成效要由群众评价。中国司法改革的目的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。

  法学博士、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认为,司法的本质和基本功能是解决纠纷,那就要求必须公正,同时要讲效率。“公正与效率”是司法的两大主题。

  但中国目前的司法效率很低,中国法官的人数为21万人,居全世界首位,每10万人有法官19.7人,法官比例比美国还高,但司法产出却很低。据统计,去年全国人均办案数仅为57起。

  在美国,一个法官每年至少要办一两千起案件;韩国的法官人均办案数也有700多起。而在中国,很多简单的案件几年都判不下来。

  关键词 司法独立

  很多专家学者认为,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,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司法的公信力不足,以权压法、干预司法的现象在一些地方相当突出,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必须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。

  杜绝权力绑架司法

 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表示,过去这些年,绝大多数的司法改革措施都是小修小补,不涉及司法体制的根本,有些甚至是权宜之策。像案例指导制度,虽是一种革命性的改革,但很难落实。希望最高法院能建立一个判例数据库,把所有的判例都公开,供大家监督、参照和比较。

  下一步中国必须要重申司法独立,因为它是底线,如果改革开放30多年还不敢说司法独立,就根本不要谈司法改革。司法独立是司法实现公正的最基本条件,不必分东方和西方,社会主义的司法独立可以优越于资本主义的司法独立。

  田文昌律师表示,很多案件法官法院受各种权力所控制、干预甚至绑架,应该杜绝。如果司法独立不解决,司法改革就是一句空话。

  司法官独立是前提

 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说,从“十三大报告”到“十八大报告”,里面都有“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”这样类似的表述,这首先说明,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强。

  未来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:保障司法独立。到目前为止,没有哪一个国家没有司法独立而有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。

  未来中国司法改革的支点在哪里?就在于建立和保障司法官的独立制度。

  有关国际公约中讲到司法独立,首先是司法官的独立,而我国司法独立是法院和检察院的独立,不承认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,这是我国不能真正实现司法独立的根本原因。

  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

  针对司法独立问题,胡云腾坦言,司法独立和司法民主化一定要结合我们当前的社会现实。

  俄罗斯是典型的移植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:宪法法院、三权分立、司法独立。但俄罗斯的民众对司法的满意率不到三分之一,特别是司法腐败。如果整个社会条件没达到,司法人员素质没有达到,就把权力给法官,那造成的后果将会很严重。

  现在有些问题最高法院还可以过问,我们的有些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。现在很多人对司法不服从,不是拿法官不当回事,而是法律本身没有权威性。

  关键词 律师参与

  “李庄事件”中,当事人通过揭发律师保了命,这从根本上颠覆了律师制度的根基。

  司法改革离不开律师的参与

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认为,司法的改革离不开律师的参与。“李庄事件”中,当事人通过揭发律师保了命,这从根本上颠覆了律师制度的根基。

  律师制度有两个最基本的根基,一是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,二是当事人的“律师保护原则”。

  若干年前,在律师法立法时,关于律师保密义务争论了好几年,一开始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是,律师应对法律负责而不是对当事人负责,律师一旦发现当事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应揭发检举。

  经过几年的努力,最终将律师的保密义务写入律师法中。在国外,律师、医师、神父都有法定的免作证义务。

  但遗憾的是,“律师保护原则”始终没有确立,如果一个被告当事人可以通过揭发检举律师来获得从轻发落,哪还有律师敢讲真话?

  花絮

  “现著名非律师”李庄:“司法的春天来了”

  12月1日下午的论坛,是李庄出狱后首次参与公开的学术研讨活动。主持人对他的介绍很有意思:前非著名律师、现著名非律师。

  他作为点评嘉宾最后一个演讲,站着说了大约15分钟。李庄表示,他在监狱里看了很多遍刑事诉讼法,其中有很多漏洞。

  他认为司法改革的瓶颈就在于司法官不独立,如果人不独立,经费再多也很难独立。再有就是量刑上的巨大差异,案情几乎一样的两个案件,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,这反映出司法的随意性。

  李庄说,中国谈司法改革谈了20多年,只听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,但这回,中国司法的春天是真的来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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